孟子·第六卷·滕文公下·第十节
[周朝] 孟子
匡章曰:“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?居于陵,三日不食,耳无闻,目无见也。井上有李,螬食实者过半矣,匍匐往将食之,三咽,然后耳有闻,目有见。”
孟子曰:“于齐国之士,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。虽然,仲子恶能廉?充仲子之操,则蚓而后可者也。夫蚓,上食槁壤,下饮黄泉。仲子所居之室,伯夷之所筑与?抑亦盗跖之所筑与?所食之粟,伯夷之所树与?抑亦盗跖之所树与?是未可知也。”
曰:“是何伤哉?彼身织屦,妻辟纑,以易之也。”
曰:“仲子,齐之世家也。兄戴,盖禄万钟。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,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,辟兄离母,处于于陵。他日归,则有馈其兄生鹅者,己频顣曰:‘恶用是鶂鶂者为哉?’他日,其母杀是鹅也,与之食之。其兄自外至,曰:‘是鶂鶂之肉也。’出而哇之。以母则不食,以妻则食之;以兄之室则弗居,以于陵则居之。是尚为能充其类也乎?若仲子者,蚓而后充其操者也。”
译文

匡章说:“陈仲子难道不是个廉洁的士人吗?住在于陵,三天没吃东西,饿得耳朵听不见,眼睛看不着。井上有个李子,被金龟子吃了大半,他爬过去,取来吃了三口,耳朵才听得见了,眼睛才看得着了。”

孟子说:“在齐国的士人中,我一定把陈仲子当作大拇指。尽管这样,仲子怎能算作廉洁呢?要扩充仲子的操守,那一定得当蚯蚓才可以。蚯蚓,在地上吃干土,在地下喝黄泉水(一切都不求人)。仲子所住的房子,是伯夷那样廉洁的人所建筑的呢?还是盗跖那样的强盗所建筑的呢?所吃的谷米,是伯夷那样廉洁的人所种的呢?还是盗跖那样的强盗所种的呢?这都是很难说的。”

匡章说:“这有什么关系呢?他亲自编织草鞋,他的妻子绩麻练麻,用它们来换取生活用品。”

孟子说:“陈仲子,是齐国的大家族。他的哥哥陈戴,从盖邑得的俸禄有几万石。他把哥哥的俸禄看作不义之禄而不吃,把哥哥的房屋看作不义之室而不住。避开哥哥,离开母亲,住在于陵。有一天回家,有个人送给他哥哥一只活鹅,仲子就皱缩着眉鼻说:‘哪里用得着这个嗷嗷叫的东西?’过些时候,他的母亲杀了这只鹅,给他吃。他的哥哥从外面回来,说:‘这就是那嗷嗷叫的东西的肉呀。’仲子出去吐掉了。母亲的东西不吃,妻子的东西就吃;哥哥的房子不住,于陵的房子就住。这还能算扩充操守吗?像仲子这样的人,只有变成了蚯蚓才能扩充他的操守呢。

注释

匡章:战国时期齐国将军,曾率军拒秦,破燕,攻楚。

陈仲子:又称于陵仲子,战国时期齐国人,和孟子同时。

于(wū)陵:地名,在今山东长山南。

螬(cáo):蛴螬,金龟子的幼虫。将:取。

巨擘(bò):大拇指。这里比喻杰出的人物。

黄泉:指地下的泉水。

辟:同“避”;绩麻。纑(1ú):练麻。辟纑指将绩过的麻搓成线。

盖(gě):地名,陈戴的采邑。

辟:同“避”。

频顣(cù):又作“颦蹙”,紧皱眉头,表示不高兴的样子。

赏析

匡章认为陈仲子是个廉洁之士,他举了个典型的证据:陈仲子住在于陵,三天没吃东西,耳朵听不见了,眼睛也看不见了。井边有个被金龟子吃剩的半边李子,陈仲子吃了三口,然后才有听觉和视觉。陈仲子是齐国的宗族士家,有的是世代相传的禄田,他还不廉洁吗?

但是孟子却认为,这不是真正的廉洁,这只是蚯蚓的作为。如果推广陈仲子的这种廉洁,那就只有把人变成蚯蚓才行。按照孟子的观点,“食、色,性也”,饮食和男女交媾,这是人的天性。违反人的天性,有食物也不吃,这是一种病态的“廉洁”,不值得推广。

“仲子以母之食、兄之室,为不义而不食不居,其操守如此。至于妻所易之粟,于陵所居之室,既未必伯夷之所为,则亦不义之类耳。今仲子于此则不食不居,于彼则食之居之,岂为能充满其操守之类者乎?必其无求自足,如丘蚓然,乃为能满其志而得为廉耳,然岂人之所可为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