孟子·第八卷·离娄下·第二十四节
[周朝] 孟子
逄蒙学射于羿,尽羿之道,思天下惟羿为愈己,于是杀羿。
孟子曰:“是亦羿有罪焉。公明仪曰:‘宜若无罪焉。’曰薄乎云尔,恶得无罪?郑人使子濯孺子侵卫,卫使庾公之斯追之。子濯孺子曰:‘今日我疾作,不可以执弓,吾死矣夫!’问其仆曰:‘追我者谁也?’其仆曰:‘庾公之斯也。’曰:‘吾生矣。’其仆曰:‘庾公之斯,卫之善射者也,夫子曰“吾生”,何谓也?’曰:‘庾公之斯学射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学射于我。夫尹公之他,端人也,其取友必端矣。’庾公之斯至,曰:‘夫子何为不执弓?’曰:‘今日我疾作,不可以执弓。’曰:‘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,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。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。虽然,今日之事,君事也,我不敢废。’抽矢扣轮,去其金,发乘矢而后反。”
译文

逄蒙向羿学习射箭,完全掌握了羿的本领,心想天下只有羿超过自己,于是杀了羿。孟子说:“这事也有羿的过错。”

公明仪说:“好像没有他的过错吧。”

孟子说:“过错不大罢了,怎能说没有过错呢?郑国派子濯孺子攻打卫国,卫国派庾公之斯追击他。子濯孺子说:‘今天我的病发作,拿不了弓,我必死无疑了!’向给他驾车的人问道:‘追我的是谁呢?’驾车的人说:‘是庾公之斯。’子濯孺子说:‘我死不了了。’驾车的人问道:‘庾公之斯是卫国擅长射箭的人,先生却说我死不了,什么意思?’子濯孺子回答道:‘庾公之斯是向尹公之他学的射箭,尹公之他是向我学的射箭。尹公之他是个正派人,他所交的朋友一定也是正派人。’尹公之他是向我学的射箭。尹公之他是个正派人,他所交的朋友一定也是正派人。’庾公之斯赶到了,说:‘先生为什么不拿弓?’子濯孺子说:‘今天我的病发作,拿不了弓。’庾公之斯便说:‘我是向尹公之他学的射箭,尹公之他是向先生学的射箭。我不忍心用先生的本领反过来伤害先生。尽管这样,今天的事,是君主的公事,我不敢不办。’于是抽出箭,在车轮上敲了几下,把箭镞去掉,发射了四支后便回去了。”

注释

逄(páng)蒙:羿的学生、家众。羿(yì):擅长射箭,篡夏自立,逄蒙助寒浞杀羿。

子濯孺子:郑国的武将。庾公之斯:卫国的将领。

尹公之他:卫国人。

端人:正派人或正直的人。

金:指箭镞。乘矢:四支箭。

赏析

本章论后羿之过,在于后羿不善于选择和教育学生,对于逄蒙的人品失察失教,结果招致杀身之祸。

孟子用对比论证法,引出子灌孺子师徒的故事。子灌孺子战败后,被徒孙所追杀,尽管子灌孺子病得连弓箭都拿不动,而徒孙乃敌国之名将,但他仍然坚信,徒孙今天不会杀他。他知道,他的弟子是正人君子,因此推定徒孙也是个正人君子。按照上古的规矩,双方打仗要正儿八经宣战,正儿八经搏击,乘人之危非君子所为。果然,徒孙追来后,既履行了“君事”,又尽了徒孙对祖师爷的情谊。

孟子的本意是告诉诸侯和士大夫们,要先正己,再正人。

“孟子言使羿如子濯孺子得尹公他而教之,则必无逄蒙之祸。然夷羿篡弑之贼,蒙乃逆俦;庾斯虽全私恩,亦废公义。其事皆无足论者,孟子盖特以取友而言耳。”